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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4-09-12     185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提升建筑施工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7号)和《关于印发<日照市智慧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日建发〔2022〕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目标。依托智能感知设备,构筑云物互联的数字化工地,实现信息技术与施工管理的深度融合,全力打造建造方式智能化、现场管理智慧化、部门监管可视化、评价结果自动化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提升企业、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与服务效能,实现全市智慧工地接入“日照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全覆盖,助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和绿色化发展。

  (二)建设标准。所有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基本项(见附件1)要求建设智慧工地;所有未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及新开工限额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建设智慧工地并达到一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开工规模以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和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照二星级标准建设智慧工地;鼓励按照三星级标准建设智慧工地。


关于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三)建设时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应按“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智慧工地,并将数据接入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功能区)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账号分配工作,基本项数据全面接入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并做好试点推进工作;2023年11月底前,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全面接入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

  二、建设流程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责任人、实施内容、资金投入计划以及智慧工地设备数量、型号和安装位置等(编制要求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报直接管辖的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部门备案。项目智慧工地星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新修订方案,并经审核后重新报备。

  (二)项目开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智慧工地相关设备安装后,要第一时间向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接入平台申请。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接入工作,并组织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当施工现场具备高处作业、危大工程等方面智慧监测实施条件时,要及时提出接入申请,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设备的安装和数据对接上传工作。负责直接管辖的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部门要根据申请及时对智慧工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或远程抽检。

  (三)智慧工地应用运行至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时,申报星级智慧工地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属地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评价申请(评价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二星级及以上智慧工地的项目,区县(功能区)管辖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在区县初评基础上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评价申请。

  (四)一星级智慧工地由直接管辖的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区县(功能区)管辖的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智慧工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评价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智慧工地项目定期进行公布。

  三、工程参建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纳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有关要求,足额计算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单独列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其中一星级每平方米2-5元,二星级每平方米4-8元,三星级每平方米6-1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智慧工地建设资金,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数据集成平台搭建、硬件安装、数据对接、系统运维和实际应用。

  (二)施工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智慧工地建设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择优选择集成服务商实施智慧工地建设,按照建设方案抓好推进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强化对项目端设备安装运行巡检,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感知设备(包括视频监控等)在线率不低于80 %,督促集成服务商做好运维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现场数据实时传输,并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需拆除、停运或迁移设备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向直接管辖的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部门报备。

  (三)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和实际应用全过程纳入监理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应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智慧工地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智慧工地建设使用管理部门设在市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各级住建部门要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科室,明确局属各单位、科室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工程项目按时间节点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实现与“日照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应接尽接、互联互通。

  (二)强化技术支持。各级住建部门要成立智慧工地技术专家库,全面对接企业、工程项目做好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培训。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向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提供平台端口接入和端口动态调整接入协议,保障设备安装、调试、接入及数据传输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政策激励。智慧工地建设情况将作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优质结构工程、绿色建造示范项目、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等评先树优的重要考量标准。对达不到一星级智慧工地建设标准的项目,原则上评先树优一票否决;对达到二星、三星级智慧工地标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企业信用加分奖励,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关奖项评选。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建部门要将智慧工地建设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对辖区内智慧工地建设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对未按规定开展智慧工地建设、上传数据造假的企业、项目采取限期整改、警示约谈、通报、取消评优资格、扣减企业信用分等措施,并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表扬推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区县(功能区)智慧工地建设推进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凡发现存在数据造假、故意设置接入门槛、强制性收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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