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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建局印发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评价指引通知

 2024-10-10     142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工作,规范我市智慧工地评价行为,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报我市智慧工地评价遵循自愿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别是省市重点项目、大型公建项目、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志性建筑工程,积极申报我市智慧工地评价。

  第三条 我市智慧工地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四条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智慧工地评价工作,制定智慧工地建设指引和评价标准,并牵头负责全市三星级智慧工地评价工作。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和各区建设(与交通)局按照市区监管权限,分别负责所监管项目的一星级、二星级智慧工地评价工作及三星级项目的初步评价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我市智慧工地评价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批次。

  第六条 评价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符合本指引及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智慧工地评价总分及计算公式、各星级对应的功能模块和条目分数设置、以及各星级标准认定要求等详见附件《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八条 拟申报我市智慧工地评价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引(试行)》(厦建工〔2023〕85号)相关要求。

  (二)项目总工期不低于1年、工程造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为当年度在建或竣工项目。

  (三)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未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欠薪事件。

  第九条 符合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按市区监管权限向市质安站或所在区建设(与交通)局提出申请。多个单位共同承建的工程项目,可联合申报。

  第十条 评价实施部门开展评价应对照《评价标准》,综合采用工地现场核查、企业或项目智慧工地平台线上检查、佐证材料核验等方式,基于已实施内容逐项对照打分。

  申报单位宜通过信息化或多媒体方式保存能体现各功能模块建设成效的佐证材料,为评价提供辅助证明。

  第十一条 评价实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智慧工地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市住建局发布全市智慧工地年度评价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材料、时间节点、注意事项以及其它有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单位结合拟申报项目自身特点和进度,对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确认申报相应智慧工地星级目标,按市住建局有关规定,相应向市质安站或所在区建设(与交通)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质安站或各区建设(与交通)局组织对申报一星级和二星级的项目进行评价,对申报三星级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价,并于规定时间内向市住建局报送通过一、二星级评价的项目名单,及通过三星级初步评价的推荐项目名单。

  (四)市住建局组织对申报三星级的项目进行评价。

  (五)市住建局统一在局官网公示通过评价的项目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结后,市住建局公布我市智慧工地年度星级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公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定,并作出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诉人。一、二星级项目的异议处理由市质安站或各区建设(与交通)局按市区监管权限分别负责,三星级项目的异议处理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异议处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好智慧工地日常运营维护工作,保持良好运营状态。

  第十五条 鼓励相关协会或部门将智慧工地星级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各类建筑工程创优争先活动参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部门应加强评价人员及专家的监管。相关评价人员及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评价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的智慧工地项目评价工作,违者将撤销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智慧工地星级评价通过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智慧工地星级评价:

  (一)评价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或数据与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评价结果造成影响的;

  (二)拒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及开展智慧工地评价的;

  (三)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且影响评价结果的。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结合评价工作另行制订工作方案。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评价标准

  附件1

  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评价标准

  一、评价模块

  智慧工地评价模块包括工程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物料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废土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资料数据化管理、BIM技术应用等10类功能模块。

  二、模块设置

  每类功能模块包括“基本项”、“推荐项”与“鼓励项”。“基本项”为智慧工地建设基本要求,应全部满足,“基本项”中机械设备管理模块和施工质量管理模块应视项目实际情况应用,其余模块如有缺项不得参加评价;“推荐项”为智慧工地建设的推广应用部分;“鼓励项”为智慧工地建设的拓展提升应用部分;各功能模块中的每项内容在评价标准表中细分为若干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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