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珠海市区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是指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采集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识别管理。
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建筑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职业技能考核信息、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和有关信息预报警以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配置实名制管理系统软硬件的第一责任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实施负责。监理单位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劳务分包企业应合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是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教育及信息采集录入的第一执行方。
第五条
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与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工人工资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机制,建筑安全协会支持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及识别
第六条 实名制个人身份特征信息载体为个人唯一的身份证、虹膜及其它载有唯一个人身份特征信息的物质。
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负责建筑从业人员的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采集。
第七条
实名制个人身份特征信息识别,采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虹膜特征等有效系统识别设备,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选定,并结合施工现场设立的门禁设施,严格实行从业人员实名制有效管理。
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自行购买或租赁二代居民身份证、生物特征或其它有效个人身份信息识别设备,其它系统识别设备使用有效性须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要求,且应与我市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第九条
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时,对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真实性进行核实,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培训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聘用接受正规安全教育培训且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的建筑工人,对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教育培训计划,先报送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机构实施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并采集建筑工人的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筑工人即获得上岗资格。建筑工人每年要接受安全继续教育培训。
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电子信息卡(含平安卡)的施工现场人员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管理信息使用,未办理电子信息卡的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实名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存档,并报送广东省实名制管理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安全协会、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对建筑企业相关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应用知识进行培训指导。
建筑业协会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八大技术工种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统计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通过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上岗资格管理的条款,可以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和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使用所需的软硬件;按规定办理统一的本项目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并利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统计支付情况。
开工后,应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日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上岗资格把关,并及时将建筑从业人员的实名制识别使用信息上传广东省实名制管理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广东省实名制管理信息中心,掌握全市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也可通过该信息中心查询、掌握有关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采用虹膜识别设备的项目工地,建筑工人每人每天必须通过个人虹膜识别上下岗;采用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其它识别设备的项目工地,建筑工人每人每天必须通过识别个人身份信息上下岗,杜绝“集中代刷”等弄虚作假现象。
第十八条 项目实名制应用开始时间为项目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项目实名制应用结束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日常实名制管理,将考勤记录列入《监理周报》,定期上报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建筑工人有权查阅本人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重要检查内容,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情况。
第五章 应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实名制考勤。利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自动识别登记统计,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进行考勤,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每个项目带班监理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26%。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人每天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识别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建筑工伤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系统设置欠薪预报警功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工资欠薪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信息进行管理。系统设置资格证件过期预报警功能。
第二十五条 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与建设诚信管理系统、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市其他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章 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或监理单位(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时,应及时完成新的施工或监理单位(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录入,新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完成信息采集录入即正式开始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承担业务登记变更手续后,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件及相关证明等资料办理实名制信息变更录入。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因管理信息系统故障的,应及时联系该系统技术服务公司进行处置,并报告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核实。
管理信息系统故障维修期间,实名制管理系统采用备份设备正常工作。无备份设备的,由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人员工作情况,并告知属地安全监督机构。此期间,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加大对该工地巡查督查频率。
第八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出勤率月汇总统计,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到位、录入和工作表现好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评价加分奖励。
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不到位、录入和考勤率低工作表现差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督促检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监理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扣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组织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的、存在集中(让人)代刷居民身份证等信息载体弄虚作假的、未按本办法每天使用管理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上传信息的工程项目,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给予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扣分处理,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处,网上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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